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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0日武汉大学人力资源法务研修班模块三课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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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20日,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年后,我们人力资源法务研修班的学员们首次相聚一堂,共同聆听由武汉大学MBA黄老师,现任武汉某知名企业董事长助理兼任HR总监,为我们带来的有关于专业绩效和薪酬的劳动法适用的课程。

  这次的课程从劳动法的现状,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的基本概念,建立以及要点分别进行阐述。年后长假一来,很多单位都普遍反应招工难的问题,放眼望去,遍地的招聘会陆续的开,真正能起到解决实质性企业缺人的太少。针对这样的现象,黄老师提出招聘方要纠正心态,压迫彻底告别廉价劳动力时代,不要妄想和可以从廉价劳动力身上来赚取企业的利润,而是应该合理控制人力成本。同时,与劳动者保持和谐的劳资关系,面对法律和情感,我们应该理性的处理,做到法理兼容。

  在解读劳动争议仲裁法的时候,黄老师谈到如今很多企业不重视平日里细小证据的收集,导致企业面临劳动仲裁的时候,无法举证出对企业胜诉的有利的证据,导致企业在仲裁中无法占领优势,从而败诉。

  讨论环节中,黄老师提出“其他企业的HR经常向我抱怨,公司不放他们走”的问题,针对这个现象,黄老师提出问题,优质员工想要跳槽,怎样才能合法的离开公司,并能得到全额的工资呢?

  黄老师给出的解答是: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递交辞职申请报告的,单位没权利不批准辞职,这是正当的途径。

  在讲到试用期辞退的事宜时,黄老师给我们分析了一个案例“某企业招聘一名女员工从事财务岗位,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企业经试用期考核后,以不能胜任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以已经怀孕为由提出企业不能解除,并出示医院诊断证明,要求享受相关待遇,问如何处理?

  学员罗女士回答“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三期妇女不得依照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可以按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但企业必须出具有效依据。”(其中三十九条明文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予以辞退)

  课后,众多学员反应黄老师的课程,既综合了实际案例,又给我们展现了劳动法改编后制度和权限上发生的变化,给我们带来了生动形象的一堂课。
据悉,武汉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培训中心将于2月27日在同济医学院上人力资源师实战课程-节后企业招聘技巧及分析。更多信息请登录http://chrmr.whu.edu.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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