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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2013年7月28日人力资源师实战课程《新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操作实务》
来源:  浏览:1673次  
〖课程说明〗
  合同法修改方案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版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机构资质、同工同酬等方面作出诸多修改。“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在“同工同酬”方面,新法添加“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如何正确解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应对?如何避免由此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作为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月28日资深劳动法专家为您释疑。

〖主讲嘉宾〗
  王老师  武汉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培训中心特聘讲师、资深劳动法研究专家、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会员、中国管理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撰写的数篇论文多次获奖,2007年7月1日获得中国劳动学会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论文被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编入《中国薪酬大典》,并在人民大会堂获得授奖。曾在武重集团从事20多年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课程四大亮点〗

2013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一: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
    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有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2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2013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二:强化劳务派遣用工与本企业用工同工同酬,同工同酬≠薪酬一样
  
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2013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三:增加了对劳务派遣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
    增加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四: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课程时间〗2013年7月28日(周日)9:00—12:00

〖课程费用〗280/人(人力资源师学员凭听课证免费入场)

〖课程地址〗武汉大学主校区桂园食堂旁人民武装部多媒体教室(地图)
             因武汉大学正门修地下通道,离武汉大学较近的站点为“劝业场站”、“八一路省邮电干校站”、“洪山侧路茶港小区站”,请大家事先查好路线。

〖联系电话〗13971415312周 辉  13971555941彭 嵩  15927683771吴 倩
             15071187891沈兰芳    13517199021宋  蕊
         网址:http://www.wdhr.org
         地址:武汉大学正门右侧樱花大厦B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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